(一)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水管理行政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;拟定市地方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。
(二)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(三)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;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汛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征收制度;发布全市水资源通报。
(四)拟定全市计划用水、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行业用水定额,组织、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。
(五)按照国家关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,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身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、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的能力;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(六)组织、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辖县(市)区间的水事纠纷。
(七)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;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、税收、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。
(八)组织编制、审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县(市)区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,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、规范的实施。
(九)组织、指导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、指导全市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。
(十)组织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、乡镇供水、人畜饮水工作;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;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
(十一)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;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,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(十二)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,对较大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,负责城区段的河堤加固工作。
(十三)编制全市渔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组织水面开发和水产技术推广,依法进行渔政管理。
(十四)负责全市性的水利科技、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;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。
(十五)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;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;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、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。
(十六)承办市政府交办其他工作事项。
二、执法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;
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》(1993年国务院令119号);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办发[1995]27号);
《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发[1997]7号);
《占用农田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》(水利部、财政部、国家计委、水政资[1995]457号);
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》(1997年水利部8号令)。
以及国务院、水利部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、省政府制定的与上述法律配套的实施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。
三、工作程序
(一)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
1、前期工作: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阶段。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,报市水利局初步审核,审核通过后,由主管局长签字报省厅立项。
2、建设实施:包括施工准备、建设实施、生产准备三个阶段。项目批准立项后,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市水利局上报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》,经批准后,方可进行施工准备。具备施工条件后,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主体工程《开工申请报告》,经批准后,方可正式开工。
3、竣工验收: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,项目建设单位向水利局提出申请(重大项目经市局上报省厅)。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,主持组织验收。
(二)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
由工程所在县(市)区水利部门提报工程计划,市水利局审查汇总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批。由各县(市)区组织施工,县、市两级水利部门组织验收。
(三)水资源管理
1、取水许可监督管理
拟建水源地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论证,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手续,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,发放限水许可证。
每年对取水许可证持证人的实际取水情况进行一次年度审验。
(四)河务管理
负责管理大凌河干流白石水库以上段和小凌河、青龙河、大凌河西支、渗津河、什家子河、牤牛河、第二牤牛河、老虎山河、黑城子河干流。
河道内建设活动管理
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,市河务处组织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,报市水务局批准,申请人缴纳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领取批文或许可证。
(五)水土保持方案管理
审核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,发放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。按有关规定及方案所示数据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,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怀收费收据。
四、审批和收费
(一) 审批和审核项目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按管理权限分级进行。
(二)市本级水资源费、水土流失防治补偿费、河道修正建维护费、河道行政事业收费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、占用灌溉耕地等收费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。
五、服务标准
(一)机关服务标准
1、讲究仪表、着装整洁、言谈文雅、举止端正。工作时间使用文明用语、接打电话文明礼貌,严禁语言粗鲁、态度蛮硬。
2、对外来办事人员实行“首问制和一站式服务”,主动询问、热情接待,耐心解答,讲究职业道德、文明办公。
3、提高办事效率,坚持“马上就办”的工作作风,做到生人熟人一个样,工作忙闲一个样,领导群众一个样。
4、认真执地机关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,不乱窜科室,不大声喧哗,不办私事,工作尽职尽责,不渎职和泄露机密。
5、机关容貌清洁优美、设备物品摆放有序、清净整齐。
6、实行挂牌服务,工作人员佩带个人胸牌,持证上岗,接受监督。
7、文明服务,应做到“八个服务”即微笑、敬语、主动、周到、随时、依法、廉洁服务。
(二)卫生管理标准
举止端庄、精神振奋、姿态良好,实行工作间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和公共场所卫生“三包”制度,养成人人讲卫生、爱清洁,保持环境卫生的好习惯。保持办公服务场所窗明几净,办公设施无灰尘、杂物。
(三)工作纪律
严格遵守作息制度,保证八小时工作,到岗要及时签到,坚持请销假制度。工作时间严禁娱乐活动和酒后上岗,不准闲谈,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不准大声喧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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